男方爭取撫養權的證據有哪些
一、男方爭取撫養權的證據有哪些
1、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3、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5、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不能協商解決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主要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另外,父母其中一方不直接撫養子女的應按時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訴訟時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1、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現代的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帶,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2、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3、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白領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歸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現實中不管是男方爭取撫養權還是女方爭奪撫養權,此時若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己的撫養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或者對方的撫養有不妥的地方,那麼法官對案件的判決可能就會對其不利。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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