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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爭奪孩子撫養權要收集哪些證據

離婚後爭奪孩子撫養權要收集哪些證據

有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因為孩子的撫養問題而大打出手,在這方面產生了爭議的,註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了。因此就會在庭審過程中出現爭奪撫養權的情況,那一般離婚後爭奪孩子撫養權需要收集哪些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時孩子怎麼判

離婚後如果雙方均主張撫養子女的話,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協議隨父方生活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四)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五)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離婚後爭奪孩子撫養權要收集哪些證據

如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因此,父親或母親為了能夠親自照顧孩子,需要收集一下證據爭取孩子撫養權:

(一)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方面的差距,比如,尤其是思想品質方面,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時非常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二)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帶,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四)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要想獲得有利的判決那就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撫養對孩子更有利,這樣法官將孩子撫養權判給她的可能性才會比較大。至於離婚後爭奪孩子撫養權要收集怎樣的證據,這方面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