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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監護人要求主要是什麼

專責監護人要求主要是什麼

一、專責監護人要求主要是什麼?

專責監護人應具備下列條件:監護人的安全技術等級應高於操作人,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並熟悉現場及設備情況。監護人一般由工作負責人擔任,統一工作票不同地點的監護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指派。

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中,有許多工作作業技術複雜,鄰近強電場而空間活動範圍窄小,安全條件差,作業時安全防範措施相對不夠充分。對此,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視現場實際條件,確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監護的人數,增設專人進行專職的特殊監護。這些為保證安全專事監護責任的人員就是專責監護人。為了專心一意做好監護工作,《安規》規定,專責監護人不允許兼幹其它工作。

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其監護內容如下:

① 部分停電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帶電設備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② 帶電作業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接地部分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③ 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④ 工作中監護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另指派瞭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並告知工作人員,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⑤ 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或違反規程的作法時,應及時提出糾正,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⑥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準單獨留在室內或室外高壓設備區內,以免發生意外觸電或電弧灼傷;

二、(監護人)規定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1)正確安全組織工作;

(2)進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

(3)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程;

(4)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到位;

(5)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6)工作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工作票許可手續完成後,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還應做哪些工作,工作方可開工?

工作票許可手續完成後,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 、 人員分工、 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 告知,並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一般只要是關係到電氣設備的這些工作,其實對於專業技術上的要求是特別的複雜的,類似於這種高危工作一般都會專門的配備專職監護人。所以,專責監護人對於電氣設備的維修和突發狀況的處理必須是具備高人一等的技能,專責監護人當然也是由電氣設備的專業工作人員來擔任的。

標籤:監護人 專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