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一、監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的主要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被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證其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分其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證被監護人的身心發育和成長;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哪些情況下需要指定監護?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2、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監護是重要的民事權利,父母、祖父母及其它近親屬都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生活中監護人基本都是父母。監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照顧子女生活、負責對其教育、代管其財物並代理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也是可以改變的,孩子沒有合適監護人的話,法院可以指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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