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刀閘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是什麼?
一、電氣刀閘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是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其監護內容如下:
① 部分停電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帶電設備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② 帶電作業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接地部分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③ 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④ 工作中監護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另指派瞭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並告知工作人員,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⑤ 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或違反規程的作法時,應及時提出糾正,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⑥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準單獨留在室內或室外高壓設備區內,以免發生意外觸電或電弧灼傷;
⑦ 監護人應自始至終不間斷地進行監護,在執行監護時,不應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況下監護人可參加班組的工作:
1) 全部停電時;
2) 變、配電所內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員集中在一個地點、工作人員連同監護人不超過3人時;
3)所有室內外帶電部分均有可靠地安全遮攔,足以防止觸電的可能,不致誤碰導電部分。
二、法定監護人有哪幾種?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依照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
電氣刀閘這一類型的工作是屬於特殊工作,主要監護人其實應該是現場的安全管理員,對於電氣刀閘方面應該有着豐富的工作經驗,這樣才能夠靈活的處理現場遇到的一些突發事故。大家平時也應該知道用電用氣是必須要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的,那現場有可能在維修的時候發生一些不可預知的狀況,這都要監護人履行到監護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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