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與代理人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監護人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身份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身為法定代理人的職責就是要代替當事人進行一些基本的行政訴訟活動,所以很多人可能在法律上就比較難以區分監護人與代理人的區別主要是什麼?事實上,兩者最重要的區別就是在於使用的場合完全是不一樣的,可以説監護人要比代理人的範圍更廣一些。
一、監護人與代理人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場合不同,在訴訟法律關係中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範圍雖然是一致的,但他們分別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使用。監護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義上使用的,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是撫養、照顧、管理、教育被監護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吸毒、賣淫等行為,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是代理被監護人蔘加民事活動以及有關訴訟活動等。根據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有關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可以看出,在我國法律中,監護人的使用範圍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範圍廣。在有關描述、説明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係時,使用的是“監護人”。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參加訴訟時,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在這樣的法律關係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監護人”。特別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其意思更為明確,即在訴訟法律關係中,雖然還是監護人,但監護人是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法律稱謂為“法定代理人”。因此,對於“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來説,雖然本質上是同一人,但必須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關係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二、代理的分類
1、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係,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衝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無須委託授權。
2、以代理是否轉託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託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3、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由此可見,監護人與代理人的區別還是非常的明顯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夠是在相關的訴訟活動當中,雖然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本質上可以是同一個人,但是在不同法律關係當中是根本不一樣的,可以説,監護人如果不是因為發生在被監護人身上的相關訴訟活動也不會成為法定代理人的,而被監護人平時的衣食起居都需要監護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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