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電安規對專職監護人規定的要求是什麼?
一、配電安規對專職監護人規定的要求是什麼?
(1)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工作現場佈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配電安規對專職監護人規定的要求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4)對工作票中所列的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的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二、專責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專職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如下: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範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中,有許多工作作業技術複雜,鄰近強電場而空間活動範圍窄小,安全條件差,作業時安全防範措施相對不夠充分。對此,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視現場實際條件,確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監護的人數,增設專人進行專職的特殊監護。這些為保證安全專事監護責任的人員就是專責監護人。為了專心一意做好監護工作,按照規定,專責監護人不允許兼幹其它工作。
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
三、消防監護人的安全職責是什麼?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專職監護人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應當通知被監護人停止工作,等專職監護人返回之後,才能恢復工作,為了保證專職監護人做好監護工作,專職監護人不能兼職幹其他的工作,在工作中,專職監護人監督被監護人遵循現場的安全措施,及時改正不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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