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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是否有權要求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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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是否有權要求監護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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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監護能力

未成年人的近親屬沒有監護能力,亦無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直接指定具有承擔社會救助和福利職能的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第一順序監護人),如果其父母無固定工作和生活來源,不具有擔任監護人監護能力;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監護人)是法律規定的應當擔任監護人的“近親屬”,也不具有擔任監護人的能力;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擔任監護人,應以自願為前提。如果沒有以上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