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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監護人要求

法律2.05W
專責監護人要求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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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監護人要求主要是什麼

專責監護人應具備下列條件:監護人的安全技術等級應高於操作人,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並熟悉現場及設備情況。監護人一般由工作負責人擔任,統一工作票不同地點的監護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指派。

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中,有許多工作作業技術複雜,鄰近強電場而空間活動範圍窄小,安全條件差,作業時安全防範措施相對不夠充分。對此,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視現場實際條件,確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監護的人數,增設專人進行專職的特殊監護。這些為保證安全專事監護責任的人員就是專責監護人。為了專心一意做好監護工作,《安規》規定,專責監護人不允許兼幹其它工作。

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其監護內容如下:

① 部分停電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帶電設備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② 帶電作業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接地部分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③ 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④ 工作中監護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另指派瞭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並告知工作人員,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⑤ 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或違反規程的作法時,應及時提出糾正,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⑥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準單獨留在室內或室外高壓設備區內,以免發生意外觸電或電弧灼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