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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什麼是第二監護人

在我國什麼是第二監護人

一、在我國什麼是第二監護人

第二監護人的概念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人來擔當。

二、第一監護人與第二監護人的區別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法律定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是被監護人最重要的人,因為這個人的存在可以依法的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但是在沒有父母的情況下,那麼一般就是由自己最親的人來承當,這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所以,在孩子沒有民事能力的時候,是必須要指定一位當孩子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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