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監護人作用是什麼?
(1)定義: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2)責任:監護人必須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盡到保護責任:在監護期間,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不力、不盡監護職責,其他監護人可以訴訟要求解除其監護職責、並賠償被監護人的損失。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3)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5)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監護人有三項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父母都可以、也都是監護人,具體要通過法院認定,沒認定前一般以共同生活的為主要監護人思想原則:保護成年人本人意願,尊重本人決定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不管父母是否結婚或者離婚,雙方都是子女的監護人。正常情況子女成年後監護權自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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