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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開監護人證明需要什麼手續

在我國開監護人證明需要什麼手續

是因為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所以現在辦理很多事情的時候工作人員不會直接空口無憑的就給當事人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的。比如説監護人有的時候在代表被監護人處理相關事情的時候,也是必須要先證明自己的身份的。其中有些人可能不清楚在我國開監護人證明需要什麼手續?其實辦遷户人證明,就是需要被監護人的身份證和家裏面的户口本即可。

一、在我國開監護人證明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如下:

(一)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經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供)、户口本;

(二)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中國國內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官證或中國護照)、户口本

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台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户籍底冊、户籍註銷證明;

外國人提供:護照(原為中國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紙、户籍底冊、户籍註銷證明);

二、監護人證明需要在哪個部門開具?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事實上,開監護人證明需要什麼手續的這個問題也沒大家想的多麼複雜的,有些被監護人還沒有辦理身份證的,那監護人直接拿家裏面的户口本到派出所也能辦理好了的,因為户口本就能直接的體現出當事人之間的各種關係了。你也可以先到當地的派出所去問一下開監護人證明的相關事情,現在主要是有些異地人辦理的時候比較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