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孩子的第一個監護人指的是誰
在很多人的腦海當中就是單純的認為父母生兒育女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所以他們可能也不會考慮到關於被監護人的權益以及監護人的這些法律概念。而對於子女實際上並不懂得怎樣去做一個合格的監護人,有少部分人特別好奇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孩子的第一個監護人指的是誰?
一、在我國孩子的第一個監護人指的是誰?
第一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一般指其父母。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4、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要履行哪些監護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實際上,孩子的第一個監護人指的是誰的這個問題本身就有些不嚴謹的。孩子的監護人不存在着第一個或是第二個,絕對沒有這樣的順序之分的,只能説絕大多數的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都是爸爸媽媽,不能因為媽媽是生下了孩子就是在法律上屬於第一個監護人的,第一監護人的資格如果不是因為特殊的原因也是不能被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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