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安全監護人職責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關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來説,其家人具有對其人身以及財產的監護權,也就是説其家人就是其的監護人。那麼在我國關於安全監護人職責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網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希望可以解答大家的疑惑。
一、在我國關於安全監護人職責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1 款、第2 款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有關安全監護人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安全監護人職責是什麼?具體的職責,在《民法通則意見》第10條做了更加具體的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以上關於安全監護人職責是什麼?就為大家解答至此。
二、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存在,不僅僅保障了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基本生活,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建設社會。但是對於沒有監護人情況下,國家也會對其負責,保障其基本要求。以上關於安全監護人職責是什麼?這一問題就為大家解答至此,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大家前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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