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不同步應該如何處理復員費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並不一定同步進行,如果軍人離婚時尚未復員、轉業,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軍人財產實際多為可期待利益,在軍人離婚時並未實現對財產的實際佔有。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不管現役軍人是否轉業或復員,這些財產在理論上都是存在的,只不過需要在轉業或復員時進行最後結算而已。故軍人在離婚時雖然可能沒有實際佔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但並不能以此為由否定軍人配偶一方應享有的權利。將來一旦軍人復員或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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