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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監護人能主張監護人離婚嗎?

在我國監護人能主張監護人離婚嗎?

現在社會,我們國家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是需要一個監護人的,這個監護人主要是對他們的生活予以照顧,並且教育等方面都是具有一定的監護職責的,很多人對此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在我國監護人能主張監護人離婚嗎?

一、在我國監護人能主張監護人離婚嗎?

精神病人在民法上被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身份權的行使和保護也是一種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人的精神病人,除行使選舉權時在《選舉法》中有限制性規定外,法 律並沒有剝奪他們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只是他們民事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都必須通過監護人的法定代理才能實現,才能達到法律規定的事實效 果,因此,由肖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肖某提起離婚訴訟具有法律基礎。

監護人的代理行為不僅包括被動地代表被代理人蔘加訴訟,也包括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主動提起訴訟的活動;而且,代理人以為意思表 示為職能,即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法律允許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有行使獨立意思表示的權力,因此,代理不是使者,也有別於其他委託行為。本案中肖某對提 起離婚訴求無法作出正確的意思表達,老肖作為代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以肖某的名義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老肖的代理有效,法院應當予以立案。當然,鑑於在訴 訟中肖某不能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當事人是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在裁決時不適用調解,只能判決。

二、其他法律規定

至於監護人是否有權做出放棄被監護人配偶權的主張,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正確地理解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真正含義,主張放棄 被監護人配偶權並不一定是在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相反,有時候申請解除精神病人的婚姻關係才能真正讓被監護人的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因為按照我國法律 的傳統,畢竟不負責任的丈夫才是精神病妻子的第一順位監護人。父母或其他組織提起的追索扶養費糾紛或者起訴要求追究丈夫遺棄、虐待責任的做法並不能根本解決精神病人遭受的痛苦和折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監護人主張被監護人離婚的話,他存在着一定的事實依據的話,法院是應當受理的,除此之外也在這裏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監護人是否有權利作出相應的放棄被監護人配偶權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