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不讓探視孩子應該怎麼辦?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如果協商約定孩子由男方直接撫養的話,那意味着女方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同時女方也是享有探視權的。不過在解除了婚姻關係之後,可能會出現離婚男方不讓探視孩子的情況,那此時又該怎麼辦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男方不讓探視孩子應該怎麼辦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據此,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執行拘留、罰款等。其實離婚後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長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是家長的權力,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有好處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夫妻之間離婚本來對孩子的的傷害就很大,夫妻又因為一己私利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確是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表現。
二、子女探望權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該條法律中規定的“探望權”,又稱探視權、會面交往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並與之交往的權利。所謂探望,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或者短期的一起共同生活;也包括交往,如互通電話、一同遊公園、贈送禮物等。設置探望權制度,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護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矛盾、糾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行使探望權的注意事項
行使探望權有一些注意事項是大家必須瞭解的,比如:
1、法律規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
3、離婚後,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可以説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給沒有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即使在其沒有按照約定或判決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其探視權也是不被剝奪的。如果遇到離婚後對方不讓看孩子的情況,必要的時候,可以找專業的律師幫忙。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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