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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怎麼探視好,如果一方不讓探視該怎麼辦?

一、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如何行使:

離婚後孩子怎麼探視好,如果一方不讓探視該怎麼辦?

1、探視權是一項立法權利。這種權利是父母在親子關係上享有親權的體現。除非當事人在離婚或者是變更撫養關係的時候放棄這項權利,否則的話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都是同時成立的。而且這種權利是不需要確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協調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時間。

2、由於探視權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訂後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是由當事人協議的;如果協議不能成立的話,則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確定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上,有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形式,但是會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3、根據以上所述的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可以知道,探視權的行使首先是當事人協議優先,協議的內容一般是包含了探望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問題。之所以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是因為當事人方對自己以及子女的實際狀況更加的瞭解。

二、如果一方不讓探視怎麼辦:

1、我國的《婚姻法》有規定:對於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的個人以及單位也要協助執行。

2、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這裏所説的強制執行的對象,只是拒絕履行協助責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為大部分的探望權糾紛案件都涉及了人身問題,所以萬一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傷害。

3、如果離婚以後,子女已經年滿10歲,那麼他們對於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會徵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而是概括性的介紹由雙方協議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並確定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有孩子探視權的一方,是需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的支付義務的,對於不按照約定的方式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形,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孩子的名義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