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離婚不讓探視孩子怎麼辦?
一、在沒離婚不讓探視孩子怎麼辦?
還沒有離婚就不讓當事人見孩子的,當事人可以和對方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起訴解決爭議。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據此,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執行拘留、罰款等。其實離婚後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長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是家長的權力,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有好處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夫妻之間離婚本來對孩子的的傷害就很大,夫妻又因為一己私利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確是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表現。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限制探視權的情形有哪些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給予未撫養一方探望權,主要是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個良好美滿的成長環境,如果探望一方對子女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那麼探望權的行使就違背了權利行使的初衷。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還沒有離婚的情況下不讓看孩子的,是屬於侵害當事人利益的行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父母對於孩子都有一定的探視權、撫養權等等,當這些權利受到約束或者剝奪了自己的行使權力的時候,法律武器是對自己維權的一種很好的變現。以此熟悉先關的法律知識,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國《民法典》中關於孩子的探視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孩子跟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視孩子的權利,離婚夫妻都需要遵守這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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