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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讓母親探視孩子該怎樣辦

離婚後不讓母親探望孩子,是對母親合法權利的剝奪。男方若是拒不配合,女方可先就探望權的具體執行進行友好協商。協商未果的,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撫養方履行協助義務,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待法院依法作出探望孩子的判決後,若對方仍執意阻撓,拒不執行判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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