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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沒有小孩探視權嗎,不讓探視怎麼辦

離婚沒有小孩探視權嗎?不讓探視怎麼辦?

探視權是我們國家規定的沒有孩子監護權的人所應有的一個合法權利。探視權的相關問題往往也會發生在離婚的家庭當中。在生活中如果要向行駛探視權的時候有的時候會受到阻礙,那麼離婚沒有小孩探視權嗎?不讓探視怎麼辦?

“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

世界上很多國家民法中都有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並頒佈實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後,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離婚後對方不讓看孩子怎麼辦,離婚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如果在離婚時有約定,判決書裏確認了,根據判決書的確定行使探望權。如果對方不協助,可以起訴到法院強制執行,就是對有協助義務的人拘留或者罰款。如果離婚判決書沒有判給探望權,可以起訴要求法院給探望權,由法院確定行使方式和地點等。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沒有小孩探視權嗎的問題是錯誤的,離婚孩子判給誰的另一方是擁有探視權的,這是我們國家法律中明確規定的事實。如果對方不讓我們對孩子進行探視的話我們是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利的,就比如説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進行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