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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遺贈撫養協議必須公證嗎?

一、對於遺贈撫養協議必須公證嗎?

對於遺贈撫養協議必須公證嗎?

遺贈撫養協議不是必須要辦理公證;對於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遺贈扶養協議不需要公證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依據需要決定是否辦理公證。

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户口薄;扶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2、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3、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4、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5、扶養人有配偶的,應提交其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意見;

6、遺贈扶養協議書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嗎?

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表明,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出賣、交換、贈與等。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扶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遺贈扶養協議中途翻悔的法律後果。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翻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

1、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

2、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贈撫養協議就是由遺贈方和撫養方所訂立的協議書,對於此協議只要雙方認可而且也簽字確定可以不用公證都能起到法律的效益,在被繼承者死亡了之後就要按此協議分配當事人的遺產,從而也不會引起各種的糾紛,而對於受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者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