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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的公正是否必須辦理

一、遺贈撫養協議的公正是否必須辦理

遺贈撫養協議的公正是否必須辦理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遺贈扶養協議不需要公證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依據需要決定是否辦理公證。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撫養人(公民)和撫養人之間訂立的關於撫養人承擔受撫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撫養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遺贈給撫養人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有兩種:一種是公民與公民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另一種是公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撫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撫養人之間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撫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

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户口薄;扶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2、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3、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4、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5、扶養人有配偶的,應提交其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意見;

6、遺贈扶養協議書

二、協議效力是怎樣規定的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贈撫養協議按照條款對設立人的生老病死進行撫養,如不予撫養的,應取消遺贈撫養協議的繼承資格。設立人員反悔的,應補償撫養人的實際支出,確保撫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我國的公證部門和民政部門進行監督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