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行使探視權可以接走孩子短期居住嗎?

       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生育有子女的,離婚時就會確定一個子女的直接撫養人,而美元撫養權的一方則擁有探視權,定期探望子女。但是有時探視的一方在探視的時候可能因為捨不得孩子想要接走孩子短期內共同生活。是否可以這樣還得考慮直接撫養人的利益。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禁止非直接撫養費不能接走孩子短期共同生活的規定,但當事人能否這樣行使探視權還有待商榷。

行使探視權可以接走孩子短期居住嗎?

       行使探視權時,一般有兩種探望方式:

       1、第一種是逗留式探望,指探望人在協商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時間內將孩子接走,並應按約定的送回時間送回孩子的方式。想要把孩子接走短期共同生活的,就屬於逗留式探望的方式。

       2、第二種是看望式探望,指在約定的時間內探望子女,但不能將子女帶走的方式。

       通過這兩者的比較可以看出,看望式探望具有探望時間較短,方式靈活的特點,但對於探望人和子女的感情培養交流有一定的侷限性。

       逗留式探望的探望時間較長,有利於培養探望人和子女的感情培養和交流。基於這一點有利影響,現實中大多數探望人都希望能夠行使逗留式探望,和孩子能在一定時期內共同生活。

       採用逗留式探望孩子,也應考察探望人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1、探望人應具有較好的居住生活環境和條件。

       2、探望人和其近親屬不得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情形和不良生活習性。

       3、只能在子女的時間較充裕的條件下才能採用此種方式,比如寒假暑假或其他假期。

       不論通過哪種方式行使子女探視權,都應建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最重要的是充分考慮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因素來確定探視的方式和時間。

       在現實的個案中,如果法院無法就探視權糾紛進行調解,那法院將綜合考慮探視的一方與現共同居住人的實際情況,如現任配偶對待其子女的態度,以及子女的年齡、身體狀況或心理需求等來確定探望的方式、時間、地點。 總而言是,一切都應建立在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以及子女撫養方有利於對子女的教育管理的基礎上。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有拒絕探視孩子或違反規定帶走孩子的情況,可選擇走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