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一定要公證嗎?
一、遺贈撫養協議一定要公證嗎?
遺贈扶養協議並不一定要進行公證,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公證是指機關根據遺贈人和扶養人的共同申請,對其雙方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6申請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遺贈人和扶養人必須同時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人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導言。需要他人扶養,並願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全部或部份遺贈給扶養人的為遺贈人;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並接受遺贈的人為扶養人。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應遵循老有所養、扶養人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由遣贈人住所地公證處受理。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具體效力是什麼?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遺囑撫養協議可以認定為遺贈方與撫養方就有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協議,雙方是需要履行規定的法律義務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規定的義務,那麼必須會導致侵犯另一方的權益,具體情況下可以通過司法的手段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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