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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不探視孩子怎麼辦,探視權怎麼行使?

母親不探視孩子怎麼辦,探視權怎麼行使?

我國現行法雖未明確規定,在離婚後,孩子只能由一方撫養,且在實踐中,也存在着雙方共同撫養孩子的清新,但一般而言,夫妻一方擁有孩子的探視權,一方擁有孩子的撫養權。各方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若離婚後,母親不探視孩子怎麼辦?

一、母親不探視孩子怎麼辦?

探視權是一種與身份關係相關的權利,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孩子探視權的一方,若已經支付了孩子的撫養費的,即使不探視孩子,也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二、探望權如何行使

1、探望權的主體是曾經存在夫妻關係的男女雙方的一方。男女雙方過去曾經存在夫妻關係,經過離婚而解除了婚姻關係。探望權的主體相對於被探望的子女來講只能是父或母。筆者認為探望權的行使只限於孩子的父母雙方,不得任意擴大範圍。

2、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是離婚後。通過離婚程序,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係,才能產生探望權。

3、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本來經常就同被撫養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就不存在探望的情景。

4、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婚後,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生活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權,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協助。因此,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將另一方的協助做為義務予以規定。

三、探望權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規定的要求看望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權利。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是因為,基於血緣關係,夫妻離婚後,子女仍然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子女,這種建立在血緣關係上的血親關係,不因夫妻關係的解除而消失,那種認為離婚後,子女同我共同生活,與另一方毫無關係的認識是錯誤的,是沒有根據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是經雙方協商或由人民法院判決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這一方仍承擔了子女的撫養、教育費的義務。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見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

4、共同進餐

探望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無撫養、教育費而消失。探望權應在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權有損子女的健康成長,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暫時中止探望權的行使,在這種情形消失後,應申請恢復探望權。

探視權與撫養權一樣,都是與身份關係有關的權利,故而是不得隨意拋棄的,但是若有探視權的一方已經行使而來自己的義務,按照約定支付了一定數額的孩子的撫養費,那麼,就是不探視孩子也是可以的,這也就回答了母親不探視孩子怎麼辦這個問題,但是為了給孩子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按照約定行使探視權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