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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探視權需要律師嗎,探視權規定是怎樣的

爭取探視權需要律師嗎,探視權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糾紛問題大多都源於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和孩子的撫養權糾紛,如果孩子處於幼兒期的話男方是無法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的,或者説自身存在很大錯誤的話,孩子的撫養權也是無法獲得的,這時候我們能夠爭取的就是孩子的探視權。那爭取探視權需要律師嗎,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爭取探視權需要律師嗎

一般來説探視權問題是沒有必要邀請律師的,但是如果經濟條件允許的話,請律師解決離婚這方面的問題會更好一些。

離婚後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後,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探視權就是探望權。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

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十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如果沒有獲得撫養權的話,探視權就是非常重要的內容,不過一般情況下都可以獲得探視權,除非是自身有非常大的過錯,所以探視權的問題我們是不用擔心的,一般都不用過於擔心這方面的問題。

標籤:律師 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