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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讓父親探視孩子怎麼辦

1、判決書等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實際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在收集證據的前提下,向法院起訴。
2、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等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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