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孩子不願意怎麼辦?
現在離婚的越來越多了,我們都知道離婚後我們有探視權,我們都想要這個權利,因為大家都想看自己的孩子,那麼我們知道如果我們的探視權孩子不願意怎麼辦那?可能有點朋友遇到這些情況,我們來看看探視權孩子不願意怎麼辦那?
探視權孩子不願意怎麼辦?
1、探視權是一項立法權利。
這種權利是父母在親子關係上享有親權的體現。除非當事人在離婚或者是變更撫養關係的時候放棄這項權利,否則的話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都是同時成立的。而且這種權利是不需要確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協調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時間。
2、由於探視權的行使
是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
所以《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3 、根據以上所述的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可以知道
探視權的行使首先是當事人協議優先,協議的內容一般是包含了探望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問題。之所以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是因為當事人方對自己以及子女的實際狀況更加的瞭解。
二、如果一方不讓探視怎麼辦:
1、我國的《民法典》有規定:對於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的個人以及單位也要協助執行。
2、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這裏所説的強制執行的對象,只是拒絕履行協助責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為大部分的探望權糾紛案件都涉及了人身問題,所以萬一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傷害。
3、如果離婚以後,子女已經年滿10歲,那麼他們對於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會徵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我們也知道了探視權孩子不願意怎麼辦了,我們有權利來看自己的孩子,如果是因為哪一方的原因不讓我們看孩子的話,我們有權利來要我們自己的權利,可以私下裏協商,如果不可以的話,我們可以聯繫當地的律師,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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