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的學生嘴被劃傷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一、幼兒園的學生嘴被劃傷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幼兒園的學生嘴被劃傷侵權責任有可能由學校、致使他人嘴被劃破的人、老師等來承擔。具體的擔責情況有以下規定來確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1、侵犯人身: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2、侵犯財產:
(1)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3、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4、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幼兒園的學生並不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故此即使在嬉鬧的過程之中導致了他人的嘴脣被劃破了,或者是造成了其他身體部位的損害,該侵權者都是不需要擔責的,受害方的家長,可以向實施侵權行為者的家長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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