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子女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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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規定的子女探視權是基於夫妻離婚後針對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孩子的親權而產生的一項法定權利,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很多夫妻因為離婚反目成仇,導致對方不能行使探視權的案例時有發生,那麼到底我國婚姻法子女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呢,我們今天來了解一下。
一、我國婚姻法子女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關於探視權的法律爭議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未明確規定子女享有探視權。探視權雖然以親子女血緣關係為基礎,但立法的本意應理解為是從子女利益出發而設立,而不只是為父或母之利益來設立探視權。
2、《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然而,由於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對夫婦一般只生一個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孫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視權,有違基本人情,也與我國傳統家庭倫理及善良風情民俗相悖。
3、《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限制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探視權之所以在實踐中難以有效的實現,與對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關。
4、《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中“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裏的另一方單指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
關於我國婚姻法子女探視權的規定,看完上文我國婚姻法關於子女探視權的具體規定我們發現,我國婚姻法目前雖然規定了探視權是夫妻一方的權利,同時也是另一方的義務,但是在實踐中卻很難,對於因親權或者感情引發的爭議,在我國執行一直是個難題,這主要是受到我國傳統思想的影響較大,如果法律強制執行,顯得似乎過於冰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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