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後對子女的探視權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視權,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協助其行使這一權利。探視的方式時間等問由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但如果探視一方存在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的,限額應當中止其探視權,待情形消失後再恢復。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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