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儘管説在現實生活當中,夫妻雙方可以通過一紙婚書來解決雙方之間存在的婚姻關係。通常情況下,如果雙方離婚的話,基本就沒有什麼關係了。但是對於有孩子的家庭來説,即使離婚以後,孩子也總是雙方的一個牽絆,不管孩子的撫養權判給誰,另一方都是有探視權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子女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子女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着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訴訟。
二、一方不允許探望子女怎麼辦?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因此,如果一方不讓探望子女,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在我國婚姻法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當中一方以後,另一方是有探視子女的權利的,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和規定的地點內允許對方進行探視。如果對方不允許進行探視的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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