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私自墮胎是否侵犯男性生育權?
一、女性私自墮胎是否侵犯男性生育權?
妻子的行為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這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權利,其他民事權利(如本案中的生育權)和基本民事權利相沖突時,應當根據法益均衡、法益價值的原則,傾向於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男性和女性都有生育權,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男性具有生育權是沒有疑問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男方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墮胎,絕不僅保衞女性的權力,也擊退根深蒂固的男性決定論;墮胎,既是女性“無助中的權利”,也是對男權控制慾的收斂。但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墮胎前應更多的尋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見,達成合意,以免給自己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的婚姻帶來不幸的結局。
二、男性的生育權如何提現?
1.男性是否有生育權
在我國法律中對生育權作出了明確規定。男性和女性都有生育權,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男性具有生育權是沒有疑問的。
2.男性生育權的實現
一般來説懷孕是雙方自覺自願的行為,男性生育權是不能自己獨立完成的,需要妻子自覺自願的配合才能實現。這種自願不僅體現在懷孕時,並且應當體現在從懷孕一直到胎兒出生這段時間內。胎兒孕育在女方的體內,女方是否願意繼續孕育胎兒,必然涉及到女方的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這兩種權利是女方的基本民事權利,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剝奪,否則就是對女方基本人權的漠視和侵犯,也有可能造成道德的泛濫,使男方的生育權凌駕於女方的基本權利之上。所以説,男性生育權的實現不但要有男方的意願,也應當有女方自覺自願的配合,而且這種配合從懷孕到孩子出生這段期間都應當是自覺自願的。
3.男性生育權和女性生育權衝突的解決
女性進行墮胎是對自己身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我國法律對於人的民事權利認定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並且採取的是獨立呼吸説。當胎兒存在於母體時,胎兒並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人,不具有權利能力,而被視為母體的一部分。民法上對胎兒的保護是通過對母體的保護來實現的,當外在因素如他人故意傷害導致流產,視為對母體的故意傷害,是對母體的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既然是母體的生命健康權,那麼作為母體的孕婦自然有權處分。
綜上所述,生育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男女雙方均具有相應權利,但是生育最終需要通過女性來實現,法律價值取向上對婦女作更多的傾向性保護,當夫妻雙方的生育權發生衝突的時候,女性的生育決定權優先於男性的生育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配合自己實現生育權,是符合法益均衡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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