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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胎侵犯男方生育權嗎?

一、打胎侵犯男方生育權嗎

打胎侵犯男方生育權嗎?

打胎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權,生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非法干預。其中,夫妻協議應理解為積極行使生育權的必要條件之一眾所周知,由於生理原因,生育的責任和風險由婦女承擔。

(一)、婦女在懷孕、分娩和撫養子女的過程中比男子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當雙方在生育問題上存在不同意見甚至衝突時,一般都要比女性付出更少的報酬,必須優先保障女性的生育權利。法律應優先考慮尊重婦女的生育意願。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這一規定當中,可以認為法律賦予了我國婦女有生育的權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二、生育權的法律相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公民有生育自由”的規定:重在顯示生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非法的干預。雖然男女都有生育權但是,公民行使該項權利,仍需遵守法律設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雙方的合意尤應被理解為生育權積極行使的必要條件之一。眾所周知,由於生理原因,生育的責任和風險都是由女方來承擔的,女方在懷孕、妊娠、分娩、撫育子女的過程中,較男方更多地承擔了風險和責任,而男方行使生育權無需承受孕育過程中的種種痛苦與不便,在撫養、教育子女過程中一般也比女方付出較少,由於在實現生育權時女方付出的成本高於男方,當雙方就生育問題產生不同意見甚至是衝突的時候,那麼優先保護女性的生育權則是必要的了。法律理應優先尊重女方生育與否的意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這一規定當中,可以認為法律賦予了我國婦女有生育的權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夫妻雙方無法就生育達成一致意見時,支持不生育一方的決定也更符合雙方的將來利益。

當夫妻雙方就生育權意見不一致時,通常是夫妻雙方進行協商解決,而女性的決定權優先於男性,女性打胎並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權,生育權是在夫妻共同意願的基礎上配合,任何一方不同意,不能強迫對方實現生育權,不得干涉對方決絕生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