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婚內打胎侵犯男人生育權嗎?

一、婚內打胎侵犯男人生育權嗎?

婚內打胎侵犯男人生育權嗎?

第一,當夫妻雙方的生育權發生衝突的時候,女性的生育決定權優先於男性的生育決定權;第二,生育權的實現有賴於雙方的合意與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配合自己實現生育權,不得干涉對方的“拒絕生育權”,需要實現生育權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另與其他女性結婚實現生育權。

“公民有生育自由”的規定,重在顯示生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非法的干預。雖然男女都有生育權但是,公民行使該項權利,仍需遵守法律設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雙方的合意尤應被理解為生育權積極行使的必要條件之一。眾所周知,由於生理原因,生育的責任和風險都是由女方來承擔的,女方在懷孕、妊娠、分娩、撫育子女的過程中,較男方更多地承擔了風險和責任,而男方行使生育權無需承受孕育過程中的種種痛苦與不便,在撫養、教育子女過程中一般也比女方付出較少,由於在實現生育權時女方付出的成本高於男方,當雙方就生育問題產生不同意見甚至是衝突的時候,那麼優先保護女性的生育權則是必要的了。法律理應優先尊重女方生育與否的意向。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這一規定當中,可以認為法律賦予了我國婦女有生育的權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因此當夫妻雙方無法就生育達成一致意見時,支持不生育一方的決定也更符合雙方的將來利益。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規定處理。

二、生育權被侵犯能否起訴離婚

如果夫妻之間無法就妻子終止妊娠處理完畢的話,丈夫可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來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主要原因就是夫妻之間無法就生育問題達成一致,且致使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這符合我國明確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應依法調解無效來准予離婚,來依法保護丈夫的生育權。對於丈夫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會依法審查,查實後且調解無效的應依法准予離婚。

簡略地説,夫妻兩邊均有生育權,夫妻一方回絕生育或者妻子私行中止妊娠雖對另一方的生育權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權的行為,因而,以此要求損害賠償沒有法律根底。

若夫妻由於生育問題產生膠葛,是否判定離婚,依然要以愛情是否確已決裂為判別規範,不能僅以侵略生育權為由判定離婚。從生理特點上來看,懷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並接受更大的危險。這種危險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比方妊娠反應大、宮外孕、難產等等,還有精神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