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私自打胎侵犯老公的生育權嗎?
一、老婆私自打胎侵犯老公的生育權嗎?
不侵犯,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這項規定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
但從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丈夫和妻子所享有的生育權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當丈夫和妻子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理應更多的保護弱勢的妻子的人身權利。首先,男女生育權實現的條件不同,對於女性來説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而對於男性,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妻子並非生育工具,夫妻應當共同達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後,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義務,並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擔着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墮胎,絕不僅保衞女性的權力,也擊退根深蒂固的男性決定論;墮胎,既是女性“無助中的權利”,也是對男權控制慾的收斂。但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墮胎前應更多的尋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見,達成合意,以免給自己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的婚姻帶來不幸的結局。
二、男性的生育權的相關規定
一般來説懷孕是雙方自覺自願的行為,男性生育權是不能自己獨立完成的,需要妻子自覺自願的配合才能實現。這種自願不僅體現在懷孕時,並且應當體現在從懷孕一直到胎兒出生這段時間內。胎兒孕育在女方的體內,女方是否願意繼續孕育胎兒,必然涉及到女方的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
所以説,男性生育權的實現不但要有男方的意願,也應當有女方自覺自願的配合,而且這種配合從懷孕到孩子出生這段期間都應當是自覺自願的。
女性進行墮胎是對自己身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我國法律對於人的民事權利認定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並且採取的是獨立呼吸説。當胎兒存在於母體時,胎兒並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人,不具有權利能力,而被視為母體的一部分。民法上對胎兒的保護是通過對母體的保護來實現的,當外在因素如他人故意傷害導致流產,視為對母體的故意傷害,是對母體的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既然是母體的生命健康權,那麼作為母體的孕婦自然有權處分。
生育權的特殊性,使男性生育權的實現,必須通過女性才能實現。在權利具體實施的過程中,由於男女身體狀況的差異,必然是女性作為孕育胎兒的主體。胎兒寄生於母體當中,靠吸取母親的營養生長髮育,必然要求婦女要承擔更多義務,即損耗自己的身體,承擔由於懷孕而導致的各種身體上的不良反應以及精神上的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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