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生育權與女性生育權衝突是如何解決
男性生育權與女性生育權衝突是如何解決
夫妻雙方的生育意願不一致的情況下,任何一方要實現生育,不得強迫不願意生育的對方生育或者與他人通姦私生,只能求助於法律解除婚姻關係,另外尋求生育夥伴或生育方式。
第一,男女生育權實現的條件不同。對於女性來説,生育權的實現在於自身的人身權,而對於男性來説,合法生育權的實現首先依賴於合法配偶權的實現,男性只能在配偶權的實現基礎上獲得生育權的保護。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強權都是違反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比如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生育的情況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人身自由的喪失和身心被摧殘為代價。而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壞的結果是雙方離婚,男方可以重新選擇其他願意生育子女的異性再婚。毫無疑問,前者可能導致的惡果遠比後者嚴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是對“不生育”的一種自由選擇。結婚本身並不意味着雙方必須有孩子,如果夫妻間未曾達成“要孩子”的合意,那麼,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夫妻共有生育權,這一權利是針對社會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對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礙與侵害的權利。
第三,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無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獨自承擔艱辛和風險。因此,更多地賦權於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誇大或強調男人的生育決定權無疑會帶來負面效應,如導致對女性自主流產的不公平指責和索賠,並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內強姦”合法化。
總體來説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權,可以選擇生育,也可以選擇不生育。如果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那麼可以機型協商,如果實在協商不了,有惡補可以進行強行的手段,在法律的角度上雖然男女平等,但是實施上比較偏上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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