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私自打胎侵犯了生育權嗎?
女方私自打胎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權,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男方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具體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公民有生育自由”的規定,重在顯示生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非法的干預。雖然男女都有生育權但是,公民行使該項權利,仍需遵守法律設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雙方的合意尤應被理解為生育權積極行使的必要條件之一。
眾所周知,由於生理原因,生育的責任和風險都是由女方來承擔的,女方在懷孕、妊娠、分娩、撫育子女的過程中,較男方更多地承擔了風險和責任,而男方行使生育權無需承受孕育過程中的種種痛苦與不便,在撫養、教育子女過程中一般也比女方付出較少,由於在實現生育權時女方付出的成本高於男方,當雙方就生育問題產生不同意見甚至是衝突的時候,那麼優先保護女性的生育權則是必要的了。法律理應優先尊重女方生育與否的意向。
2、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這一規定當中,可以認為法律賦予了我國婦女有生育的權利和不生育的自由。當夫妻雙方無法就生育達成一致意見時,支持不生育一方的決定也更符合雙方的將來利益。
第一,當夫妻雙方的生育權發生衝突的時候,女性的生育決定權優先於男性的生育決定權;
第二,生育權的實現有賴於雙方的合意與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配合自己實現生育權,不得干涉對方的“拒絕生育權”,需要實現生育權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另與其他女性結婚實現生育權。
綜上所述,生育權是我國每個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力,任何人包括配偶都不能侵犯,在法律規定中,雖然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但是女方作為主要決定的一方,生育決定權優於男方並且受到法律支持,如果一對夫妻女方懷孕後未告知男方就私自墮胎的,男方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夠主張侵犯生育權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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