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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及侵害性自主權是否構成犯罪

一、性騷擾及侵害性自主權是否構成犯罪?

性騷擾及侵害性自主權是否構成犯罪

可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會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性騷擾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

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性騷擾罪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對方,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

2、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對方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

3、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佈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廣義的性騷擾並不限於異性間,對象亦不單指婦女而言;同性間亦可構成性騷擾。

三、性自主權

在法律不禁止的範圍內,個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選擇和決定自己在性方面的一切事務的權利。他人不得侵害或者破壞個人的這種權利。

性的自主權存在於性關係、性行為和性表現這三大方面之中。

性的自主權首先是指個人的自主選擇權。在性關係方面,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獨立意願,不受他人干涉地建立、維持或者終止某個性關係,或者拒絕建立、維持或者終止某個性關係。在中國,這方面的個人自主權主要反映在各種關於婚姻的法律和法規當中。例如《刑法》中規定了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強迫賣淫罪、拐賣婦女罪等。《民法典》則規定結婚離婚都必須是自主和自願的等法律原則,而且禁止他人干涉婚姻當事人的這種自主與自願。

性自主權就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具體人格權。具體包括:

(1)性對象選擇自主權。人們追求性滿足或者從本人的身體上求滿足,或者由外界的對象上求滿足。以外界的對象為性滿足的對象必須以對方同意為前提,不得侵害對方的性權利。

(2)性行為自主權。即每個人都有權決定自己與什麼樣的異性交往,以什麼樣的方式交往,有權拒絕其不喜歡的一切來自異性的言語行為的權利。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窺探、強行與他人接吻、用手觸摸其他性感帶是一種侵害性自主權的行為或‘性騷擾”。對性騷擾到底侵犯了什麼權利,這在法學界眾説紛紜。有的認為性騷擾侵犯的是人格尊嚴權;有的認為性騷擾侵犯的是名譽權;還有的認為性騷擾是對身體權的侵害。如張新寶教授認為,“就其本質而言,對他人的性之侵害,也是侵擾他人身體的行為”,“未經他人同意而接觸、撫摸他人性器官和與性慾、性感相關的器官的行為等,均屬於對他人^、身(身體)的侵擾,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依照楊立新教授的觀點,性騷擾侵害的是性自主權。筆者贊同這一看法。首先,“性騷擾者’實施性騷擾行為的目的在於追求性滿足。其次,“性騷擾者”實施性騷擾行為的對象不僅在於對方其他性感區。最後,“性騷擾者’實施性騷擾行為違背被騷擾者的性意願。

(3)性表達自主權。呂口“個人有權通過交流、接觸、情感表達與愛戀表達其性慾’,的權利。《性權宣言》將性表達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性權利,但筆者認為性表達權構成性自主權的權利內容之一,因為性表達權的實質是權利入通過自主表達性意願的權利,性意願的表達仍然屬於自主支配自己的性利益。

在性行為和性表現這兩方面,性的自主權表現為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干涉、侵害或者破壞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己按照自己的意願所做出的任何選擇,既包括從事某些性行為和進行某些性表現,也包括拒絕從事或者進行某些性行為和性表現。否則就構成對於當事人的侵權行為,應該受到法律和社會的禁止與制裁。在中國的各種法律和法規當中,有相當多的條款都在保護這些性的自主權。但是由於歷史的原因,由於社會對於性的自主權的社會意義的認識還不夠充分,所以這方面還存在着很大的改進餘地。

無論是在日常生活還是職場中,遇到性騷擾的這種做法都應該第一時間反抗的,如果出於各種壓力對性騷擾的做法默認,甚至不採取合理的途徑去維權,這種態度只會進一步的縱容對方有更加過分的舉動。其實,性主權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幾乎是空白的,因為這是有部分的女權主義者提出的,可如今性騷擾不只發生在女性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