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後男方爭奪撫養權有什麼方法?
父母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是雙方爭奪的重點,如果是通過法律訴訟由法官判決的話一般女方一般都會佔據比較大的優勢,那麼如果兩歲後男方爭奪撫養權有什麼方法?男方的優勢在哪裏了?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這一問題。
一、男方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比如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病歷複印件,證人證言、學校的相關證明等等。
2、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應的醫療機構出具手術或者絕育證明。目前,該條款在北京區域適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現在很少有人做絕育手術了,除去一些特殊情況喪失了生育能力。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如果子女一直隨男方生活,法院為了子女的成長,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結合司法實踐,建議男方在起訴前做好如下準備:
(1)讓孩子與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並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視頻資料等。
(2)證明孩子隨女方生活顯著不利,例如證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賭博、夜不歸宿等)、經濟條件較差、道德品質不佳等等。
4、男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檢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證明、户口薄、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等等。
5、孩子祖父母的情況: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願意隨父生活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法官一般會通過與子女談話的方式來徵求孩子的意見。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範圍,但他們都能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意志,司法解釋的該項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7、男方的工資收入、穩定性程度、住房等條件明顯優於女方的
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資收入證明、房產證、住房公積金證明等證據加以證實。
二、婚姻法中關於孩子撫養權歸屬的規定及司法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子女撫養權究竟由誰行使,除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外,最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有利於子女的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重要的參考標準有:父母雙方的收入水平、離婚後的房屋狀況(主要考慮居住條件)、撫養教育子女的條件和能力(如:是否有充分的時間來教育和輔導子女)等等綜合考慮。
兩歲後男方爭奪撫養權有什麼方法?對於男方爭奪撫養權的話,根據孩子的年齡,由於沒有做出正確判斷的能力下,一般都會判給母親,但是男方掌握女方不能為人母,有着對孩子成長不好的環境的前提下,向法官明示,這樣法官就會做出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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