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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有效的遺囑以哪份為準

一、兩份有效的遺囑以哪份為準

兩份有效的遺囑以哪份為準

如果有兩份公證遺囑的,兩份公證遺囑的內容不衝突的,兩份公證遺囑都是有效的,如果有衝突的,以後立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繼承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相處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遺產繼承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一般應該均等。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兩個子女和母親共計四人,那麼其遺產應分為四份,各得被繼承人遺產的四分之一。

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下列情況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遺產遺囑是按照遺囑進行分配遺產,不過遺囑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條件,才會有法律效力。訂立遺囑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找個比較資深一些的律師,這樣可以避免因為遺囑格式不對而失效,找律師需要支付律師一定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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