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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哪一份為準

民法典規定有效的遺囑包含下列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和公證遺囑。如果被繼承人立有多份遺囑,條款內容有衝突時,按照下列順序解決。
(1)公證遺囑效力最高,高於其他任何形式的非公證遺囑;
(2)有效的非公證遺囑之間,後成立的遺囑效力高於先成立的遺囑;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內容相牴觸時,推定遺囑被變更或撤銷。
但是,《民法典》廢除了公正遺囑效力優先原則,因此,《民法典》生效實施後,公證遺囑的效力與其他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哪一份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