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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同時寫了兩份遺囑應以哪份遺囑為準

一、一個人同時寫了兩份遺囑應以哪份遺囑為準?

一個人同時寫了兩份遺囑應以哪份遺囑為準

同時寫了兩份遺囑但內容有所衝突的話應該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生效要滿足哪些基本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公民只能立一份遺囑,立兩份遺囑的這種行為本身不違法,可是立遺囑人自己得確認了,每個遺囑當中分配的遺產不一樣。比如説第一份遺囑把房產給了兒子,第二份遺囑又決定把房產給女兒的,這樣等於兩份遺囑就前後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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