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遺贈扶養協議格式都有效,以哪一份為準?
一、兩份遺贈扶養協議格式都有效,以哪一份為準?
如果兩份遺贈扶養協議內容都合法、意思表示真實一致,那麼都是有效的。不過在繼承法中,如果存在兩份有效遺囑,以時間在後的一份為準,如果遺囑經過公證的,則以公證的為準。這個問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參照法律對於遺囑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目的在於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二)、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三)、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四)、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三、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入,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屬於一份有償的協議,但對於此協議只要一旦簽訂就會有效,如果存在兩份的話,那麼就可以以最後的一份來進行處理,因此,協議的訂立要有合法的條件才能確定有效性,在簽訂了之後任何一方也不能隨意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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