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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份公證遺囑以哪個為準?

一、有多份公證遺囑以哪個為準?

有多份公證遺囑以哪個為準?

有多份公證遺囑的,應當以最後的為準,具體情況下可以從下列幾個方面處理:

首先,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被確認為全部無效後,全部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法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偽造、篡改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則該財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遺囑被確認為部分無效後,如果無效部分所涉及的財產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仍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無效部分屬於遺產,則該部分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遺囑繼承。

其次,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牴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第三,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牴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的規定處理。

(2)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員代表國家行使證明權,其所辦理的遺囑公證,具有真實、可靠、方式嚴格、證明力強的特點,可以有效杜絕繼承人、代書人、見證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對遺囑內容進行偽造和篡改,具有無可爭執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證據性;同時,從遺囑人的角度講,代書等其他形式的遺囑與公證遺囑相比,要件鬆散,易於被人偽造和篡改,如果允許其變更、撤銷經過公證的遺囑,會使遺囑人產生不安全感,擔心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偽造遺囑來否定公證遺囑的效力。

第四,數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如果其中沒有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又沒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無法確定時間先後的,這些遺囑全部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遺囑的形式和訂立的方式是非常多的,對於遺囑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遺囑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涉及到遺囑本身就不合法的,那麼是可以直接認定為無效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由公證部門來進行審查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