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公證遺囑並存,該以哪份為準
一、多份公證遺囑並存,該以哪份為準
一般情況下,後設立的遺囑的效力先於先設立的遺囑;但是,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更為優先。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經過公證的遺囑為準。因為雖然公證遺囑不得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或變更,但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撤銷。
二、遺囑需要公證才有效嗎?
我國民法典明確認可了遺囑不一定非要經過公證才有效。也就是説,不經過公證的遺囑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有效的。只不過在各種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也就是説遺囑不經公證也有效,但有關處理房產的遺囑,最好公證。
因此,公證並非遺囑生效的法定要件,只是説經公證的遺囑的法律效力要比普通遺囑要高而已。
法律依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立下的遺囑可以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公民到公證處所立下的公證遺囑。幾個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同時存在時,以公證遺囑為準。而要是有多份公證遺囑,那往往以最後一份公證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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