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作遺囑見證人
所謂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立遺囑的自然人。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為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如果沒有見證人或者只有一名見證人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代書遺囑的遺囑見證人同時可以充任代書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二)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三)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係的人。
同時具備上面三方面的條件的公民,就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對遺囑人所立遺囑進行見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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