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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遺囑並存該誰繼承

法律2.8W
多份遺囑並存該誰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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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遺囑並存以哪份遺囑為準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後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以下五種:

1、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書遺囑;

4、錄音遺囑;

5、口頭遺囑。

由於法律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這就導致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

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立遺囑的問題。在遺產繼承的過程中,如果您發現不同的繼承人手上都有被繼承所立下遺囑時,您首先要會辨別那些遺囑是否有效,然後確定應該按哪一份遺囑來執行。如果持有遺囑的各個繼承人都主張應該按照自己所有的遺囑來執行,則容易發生遺囑繼承糾紛。為了有效解決糾紛,建議您及時向遺產繼承方面的專家律師諮詢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