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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打印的遺囑法律有什麼規定?

一、 民法典打印的遺囑法律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打印的遺囑法律有什麼規定?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沒本人簽名無效。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遺囑的類型有哪些?

1、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是最為嚴格,是具有最強證明力的遺囑方式。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才能形成。

2、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其成立的形式要求包括:

(1)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

(2)應當由遺囑人簽名。

(3)應當註明日期。

3、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見證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與遺囑沒有利害關係。

(3)應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4、錄音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經錄音錄製而成的遺囑。錄音遺囑必須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是遺囑人用口頭形式設立的遺囑。口頭遺囑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危急情況下,除口頭遺囑外不能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

(2)見證人在場見證。

(3)危急情況解除後,如果能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則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的具體類型應當基於實際的構成要件而定,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根據遺囑人的意願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遺囑必須要由本人根據自己的意願作出的決定才可以認定,如果沒有合法的見證人那麼也是無效的。